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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职工退休当年,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赵女士是某奶制品公司员工,1985年参加工作,2018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6月30日办理了退休手续。其后,赵女士因2018年度的年休假问题与单位产生分歧。
赵女士认为,自己累计工作达到33年,单位应当在其退休前给予15天的年休假。由于单位未安排其休年假,应当支付30天的工资作为年休假补偿。
分析:职工退休当年仍然有权根据当年工作过的日历天数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赵女士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0年,其年休假天数为15天。由于其正式退休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因此其2018年度的年休假为:181÷365×15=7.4天,保留整数后为7天。由于奶制品公司在赵女士退休前未安排其休当年年休假,因此单位应当额外支付14天的工资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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