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去哪里办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说明
根据建市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三千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办理程序
1、企业提供资质申请资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3、建筑管理处接受资质申请资料,进行政策性审查,并登记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兵团所属企业先征求兵团建设局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建筑管理处送有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4、在专家组和有关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建筑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厅有关处室会审;
5、建筑管理处将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报主管厅长签署意见;
6、新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增项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企业,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其中所有一级企业和部分专业二级企业报建设部审批);
7、对批准通过的新成立企业和主项资质升级企业,在新疆建设网上公告;
8、新设立的企业按照等级核定,并设定一年暂定期。备注:劳务企业资质办理程序适当从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