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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说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每当这时候,劳动者便开始“蠢蠢欲动”。一部分劳动者因为担心不能续签,需要另谋出路而焦躁不安;也有一部分劳动者将此作为挥别当前工作,跳槽到下一家公司的好时机,期待用人公司提出不续签,正好拿了经济补偿金潇洒走人。在这两者之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如网友所说,用人公司既不说续签,也不说不续签,让人摸不着头脑,给劳动者造成“走也不是、留也不踏实”的尴尬处境。总之,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都是劳动者心尖儿上的头等大事。本期,就结合网友问题,具体说一说,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应该及时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公司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职工与用人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公司是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帝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公司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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