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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能用现金代替补偿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可上班两年多的小李,离职后才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保,于是他到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不料当他要求原单位按应缴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时却被驳回了。工会调解员介绍,单位未缴社保,职工不能要求现金补偿,应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其监督单位为员工补缴。
案件事实
2010年7月,27岁的小李到北京打工,被某物业公司聘为中控员。不久,公司与他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拿走了他的身份资料,称要为他办理社会保险。离职后,小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前两年一直断档。于是,小李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要求原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由于小李是城镇户口,不能用现金补偿给职工个人,而且这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小李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
遇到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费时,职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其监督单位补缴。如果合法权益因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受到侵害,还可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并代扣代缴职工应缴部分,依法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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