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受理范围
1、可以受理登记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