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核发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属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电子、通信等类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电子、通信等类专业工程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4、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技术设备仪器。
5、有与广电局合同作的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等工程。
6、人员**证明。
7、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惠州市、阳江市、江门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梅州市、湛江市、汕尾市、河源市、韶关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设定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